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也是全国人民所有的企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重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因此,国企只能办好,不能办坏。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国企在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互融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力度不断增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建立,国企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国企在与非国企开展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提升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中既有成绩,也有问题;既取得了成功经验,也积累了失败教训。国企公司治理普遍存在着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问题。很多国企虽已普遍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此类机构很难真正发挥实质性的积极作用,民主决策程序虚化,监督制衡机制失灵的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国企的“一把手”痴迷于一言堂的封建管理方式,决策机制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有些国企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官商作风严重,严重缺乏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的企业家精神。有些国企的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有些国企的高管既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也缺乏长效约束机制。有些国企对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违规决策者,缺乏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些国企的财务和经营等重大信息不透明,不公开。有些国企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选人用人机制,任人唯亲的现象普遍存在,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和核心业务骨干难以脱颖而出。 更有甚者,有些高管缺乏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肆无忌惮地损公肥私,滥用公权,挥霍公款,侵蚀国有资产。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大案、要案、窝案的频发并非偶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制度漏洞,既归结于当事人的品德瑕疵,也归结于国企治理制度的缺陷。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在国有企业中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代表性。 国企治理问题的存在和蔓延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阻碍了国有资本的可持续性保值增值,束缚了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削弱了国企的竞争意识与核心竞争力,降低了国企的经营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压抑了国企的竞争力和创新力,贬损了国企的公信力,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福祉。 有鉴于此,《决定》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这就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要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必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公司制度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因此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公司法》的轨道上健全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公司治理制度,并确保公司治理制度在每家公司落地生根。 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国有企业领域的落实与延伸。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将于2014年11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办“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领导,以及来自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企业界与律师界的代表将莅临会议并发表精彩演讲。主流财经与法制媒体代表将出席论坛并报道。
11月15日
2014
11月16日
2014
初稿截稿日期
注册截止日期
2015年07月11日 中国 北京市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2013年09月07日 中国 北京市
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2009年06月16日 中国 北京市
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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