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改革起始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实施,对该文的法律效力及调整范围需要有正确认知。
- 法律效力
该文法律效力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如果该文与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其适用效力需要让位于规章、行政法规、法律。
- 调整范围
该文仅是对建设工程中防雷许可的调整,不能被扩大到整个防雷监管行政权力调整。尤其第3部分第2段“各相关部门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不能被无限放大到各个方面。该部分的调整范围仅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即建设工程结束后,防雷监管权力行使不能再适用该文、该条款。
一个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来设定,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设定。行政部门监管执法时依据也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款。不能无限放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法律效力,行政部门更不能以适用“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履职尽责。
- 谨防政府发文划分行政监管职责
自《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发文划分防雷监管职责。该行为在法理上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实践中也不具有操作性。执法人员不可能拿着政府发文进行监管执法,执法人员所有的执法行为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框架之内,其他任何文件对公民都没有约束力。政府文件效力只能对内部门之间的权力进行调整,如果政府文件意志要对公民产生约束力只能通过立法形式,把政府文件意志转化为法律才被允许。
综上,需要清楚的认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仅是对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许可的权力调整,而这个过程的权力调整只是行政部门监管权力的一部分,不能把该部分的权力调整放大到各个方面。一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执法人员也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条款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